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與中山醫學大學勞資爭議報告
106/11/17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秘書處
致中山醫學大學會員: 感謝各位會員與中山醫大教師會的長年來的支持,我們(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為了爭取中山醫大會員權益與校方(中山醫學大學)有多起的勞資爭議,有部分已結案、有部分爭議中,一切作為均是為了積極保護我們會員的勞動權益。 1、團體協約:104/02 雙方原合意版本 19 條,因校方技術干擾,以校務會議未通過為由,拒絕簽約,本會向勞動部提出兩次勞裁申請,校方有打壓工會之嫌,被處以罰款,目前進行第 8 次團協會議中。 2、勞資爭議仲裁案及後續發展:104/11 本會向臺中市勞工局提出「勞資仲裁」申請,經一年多次仲裁會議,於 106/3/23 完成仲裁判斷書,給與本會在基本鐘點及導師費給與有利判決,其餘駁回。校方於 5 月提出撤銷仲裁之訴,目前已進行第一庭審,預計 11 月進行第二次,本會將會於最近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3、超鐘點費爭議:中山醫學大學對於會員教師的超鐘點授課,並無覈實給予超鐘點費,因此本會於 106/07 向臺中市勞工局提出勞資調解,目前已進行兩次會議,預計於 1 月份進行第三次,校方有承諾願意與教師討論如何處理。 目前,就某些爭議案件進度報告如下: 1、團體協約: 中山醫學大學教師工會分工會有感於學校(中山醫學大學)的教師勞動條件日趨嚴苛,因此於 103 年 5 月委由本會(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啟動團體協商,自該年 8 月起與中山醫大進行 5 次團體協商會議,並於 104 年 2 月協商會議結束,雙方達成 19 條合意內容,原定於該年 5 月簽約,後延至 7 月,但最後學校以董事會尚有意見,不願於原訂 104/07/22 進行簽約。對於該份團約簽定爭議,我們向勞動部裁決庭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104 勞裁字 41 號),勞裁裁定書確認我們的協商資格。裁決後,我們復於 105 年 6 月重啟第 6 次協商會議,會議在次合意的內容,遭學校某協商代表刻意阻撓,致使當次校務會議否決協商合意內容,因疑似學校行政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因此本會於 105 年 12 月再次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105 勞裁字 47 號),勞動部勞裁會於 106 年 7 月作出裁決:「確認相對人代表人於 105 年 9 月 20 日校務會議審議與申請人之團體協約草案時所為言論之行為,構成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附件一)(http://uflb.mol.gov.tw/UFLBWeb/wfCaseData_List.aspx?cy=MTA10&cn=NDc1&ct=&rs= ),亦就是勞動部勞裁會在檢視相關證據後,確認學校某些人有打壓工會、妨礙工會活動的事實,中山醫學大學因此遭裁罰。接續,我們於 8 月份發函要求繼續協商,校方第一時間以自己解讀的裁決書內容(105 勞裁字 47 號),拒絕與我們(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繼續協商,但遭勞動部打臉(勞動部 106/09/15 勞動關2 字第 1060075761 號)(附件二)指出「中山醫大係對裁決文有所誤解,應與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繼續協商,並要臺中市勞工局輔導該校與工會本誠信續行團體協約之協商,避免觸法」,目前第八次協商會議因無法敲定雙方均可時程,有待聯繫。未來仍會繼續與中山醫學大學校方進行「團體協商」,積極爭取工會的協商權,保障會員權益。 2、勞資爭議仲裁案及後續發展: 原本協商版本內容中有關教師權益最直接影響的幾項內容,於協商過程中並無獲得雙方合意,無實質進展,本會基於有義務爭取會員權益,於 104 年 5 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臺中市勞工局提出 8 項「勞資調解」請求(案號 1116 號),雙方於 104 年 7 月 22 日於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在調解委員的調解下,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 調解程序後,本會與中山教師工會分工會具體討論後,以其中最重要的四項調整事項為標的,於 104 年 11 月份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臺中市勞工局提出調整事項「勞資仲裁」申請(104 年勞資仲字第 3 號)。因勞資仲裁程序及結果具有準司法性質,不僅是工會、學校雙方都是謹慎面對,連臺中市勞工局及仲裁委員會也都是頭一遭,於審理過程絲毫不敢大意、馬虎,雙方於 105/02/16、105/05/31、105/08/29、105/10/17、105/11/30,共經歷 5 次仲裁調查會議。分別從申請人適格、請求資格、實質程序、調整事項請求確立、雙方攻防爭點、雙方論點的爭辯,以及校方提出的種種程序問題、法律觀點論辯,甚至校方一度法律技術干擾要求仲裁委員迴避,要求仲裁委員應行政中立不得仲裁...等等五花八門的問題,仲裁委員均透過雙方的攻防、辯證,一一釐清事證、法規。 整個仲裁調查時程於 106 年 3 月 10 日調查終結,仲裁委員會於 106 年 3 月 23日提出仲裁判斷書送達台中市勞工局,全份仲裁判斷書高達 72 頁,是台中市勞工局第一份仲裁書,並於 4 月 7 日送達雙方。此份仲裁書具有準司法判決(一審判決),對於本會所提出四項調整事項之仲裁請求,認定「教師授課鐘點調整」及「導師費調整」請求有理,其餘 2 項請求申請駁回(附件三)。這一年多以來,感謝全教總法務中心及林垕君律師全力支援與專業指導,以及中山醫大會員教師全體支持,對此仲裁結果有理部份,本會將要求校方於最短時間處理,其次仲裁申請遭駁回部分,將再進一步與相關夥伴評估後續作為,盡最大努力保障會員教師權益。
具體仲裁結果如下: 1、教師授課鐘點: 中山醫學大學原調整 103 學年度(含)以後,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 8 小時、副教授9-10 小時、助理教授 10-11 小時、講師 11-12 小時。 仲裁結果:應回復 102 學年之標準: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 8 小時、副教授 9 小時、助理教授 9 小時、講師 10 小時。 2、導師費: 中山醫學大學原制定 102 學年度(含)以後,學士制導生人數為計算基準,每學年每位導生核發 400 元。 仲裁結果:中山醫學大學就導師費之給與應以導生人數三十人以下者,每月支給新台幣叁仟元整;導生人數超過三十一名以上者,每月支給新台幣肆仟元整。 3、年終獎金: 中山醫學大學調整年終獎金標準為:103 年(元月發放)及 104 年(元月發放),年終獎金為每個月本(年功)俸加學術研究費之 1.19 倍。105 年(元月發放),年終獎金為每個月本(年功)俸加學術研究費之 0.97 倍。 工會請求應回復 102 年(元月發放)之標準:每個月本(年功)俸加學術研究費之1.5 倍。遭到駁回。 4、考核成績乙等晉年功薪: 中山醫學大學制定教職員工成績考核標準,當年度列為乙等者,晉本薪一級。 工會請求中山醫學大學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列為乙等者,晉本薪或晉年功薪一級。遭到駁回。 後續發展: 原本中山醫大應於收到判決書後理應依規執行,但校方於 5 月份向台中地院提起「撤銷仲裁」之民事訴訟(被告: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附件四),我們立即積極蒐集相關資料,並委託華誠律師聯合事務所為代理訴訟,務必保障會員權益,原訂於 9 月 13 日下午召開第一庭,已改於 10 月 16 日召開,目前預定 11月底召開第二次。 雖中山醫大提出撤銷仲裁訴訟,但並不影響原仲裁判斷的生效期,因此我們已發函兩次要求校方說明執行情形,但顯然校方並不願意積極處理,故請中山醫大會員保留 106 學年度之授課表及薪水表(導師費的領取),我們將於最近向法院申 請強制執行,以利保障會員應有之權利。 3、超鐘點費爭議: 中山醫學大學對於會員教師的超鐘點授課,並無覈實給予超鐘點費,這在仲裁審議過程中曾一度論及,但鑒於仲裁嚴謹度,故我們(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於106 年 04 月 17 日行文中山醫學大學要求處理「會員教師超鐘點費發放辦法及發放超鐘點」,但校方未有任何回覆說明。106 年 05 月 18 日我們函請校方就「會員專任教師超鐘點費計支規定」案,於 106 年 6 月 15 日進行雙方商議,但校方並未出席該會議。 校方「中山醫學大學教師授課鐘點計算辦法」未訂定我們會員教師超鐘點費計支規定,實質上亦無覈實發放超鐘點費,已是實質剝削會員的勞動條件,侵犯勞動權益,因此,我們(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循勞資爭議處理途徑解決,於 106年 7 月 11 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出「調整事項」勞資調解案,我們的理由如下。 雙方爭議內容: (一) 中山醫學大學「中山醫學大學專任教師聘約」訂定教師每週基本授課鐘點,又「中山醫學大學教師授課鐘點計算辦法」未明訂超鐘點費計支規定,實務上工會會員教師有超鐘點授課事實,卻未能覈實領取對等合理的工作報酬,中山醫大已實質剝削其勞動權益,係屬不合理,應以覈實給付合理工作報酬為是。 1、中山醫大於「中山醫學大學專任教師聘約」訂有教師每週基本授課鐘點,且與工會的仲裁案,已裁定申請人會員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理當以其每週基本授課鐘點為計算基準,教師授課超出其基本鐘點之節數應發給對等合理的工作報酬,方符合其所規範之教師勞動權益。 2、中山醫大之「中山醫學大學教師授課鐘點計算辦法」第五條:授課鐘點採日間、進修學制合併計算,以不核發超鐘點費為原則,因全校性教學或系所發展需要者,細則另訂之。雖有明訂「以不核發超鐘點費為原則」,其所應對應的是的教師授課排課不應超出其基本授課鐘點,而非教師授課已超出其基本授課時數排課,卻無法領取該有之超鐘點費。教師每週授課超出其基本授課鐘點,即為增加其工作量,自應給予勞動相當之對價薪資,才符合勞動權益。參照同為醫學大學之「臺北醫學大學教師授課鐘點數計算辦法」(申證 4),在該辦法雖訂有「本校不鼓勵專任教師超時授課,且以不核發超鐘點費為原則。」(第七條),但該計算辦法中依然訂有超鐘點計支規定(第六條)。「......七、教師超支鐘點通知單由教務處列送所屬單位(系、所、院)核發超支鐘點費,支給標準悉按本校教職員待遇支給標準表或依校內經費預算控管相關規定支付。」 因此,「以不核發超鐘點費為原則」,實不能作為不支「有超鐘點事實教師」之給付依據,故中山醫大應明確制訂工會「會員專任教師超鐘點費計支規定」,方為保障彼此權益。 3、依教育部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45899B 號函第 2 項規定:「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及「教師待遇條例」第 17 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依法為會員教師爭取該有之勞動權益及工作酬勞給付。 綜上所述,中山醫大未對工會會員教師訂定超鐘點費計支規定,實務上工會會員教師有超鐘點授課事實,又未能覈實領取對等合理的工作報酬,實為剝削教師勞動權益。基此,請求中山醫大制訂工會會員專任教師超鐘點費計支規定,並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覈實給付超鐘點費。 此案,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已於 8 月 25 日下午召開調解會議,因調解委員希望雙方再開一次調解會議,於 10 月 19 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會議中校方表達願意與教師再做協商,會議紀錄如附件五,故預定 1 月分召開第三次會議。 我們對於會員的權益爭取相當積極努力,但由於中山醫大校方的推遲及無誠信,致使阻礙重重,但我們相信勞動基本權是不容打折的,亦請中山醫學大學的會員給我們(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與學校教師會最大的支持與鼓勵,我們會持續爭取到底。感謝!! 中山醫學大學團體協商、仲裁事件簿(105.06.~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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