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九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 修正第十八條 臺中市政府府社行字第0910106510號核備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二十九條 臺中市政府府社行字第0930117531號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修正第四條
中華民國100年6月11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修正第4條、第7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6條、第29條。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第八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修正第7條、第18條、第21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 | 本會以本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五條 | 本會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維護學生受教權,提升教育品質為宗旨。 | 第六條 |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協商教師聘約準則。 三、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維護學生之受教權益。 五、對教學及輔導環境提供興革意見。 六、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七、辦理教師進修。 八、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九、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十、與各地區教師會、社團及組織之合作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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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 本市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幼兒園)向本會理事會申請登記,繳納會費,即為本會會員。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一名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若個別會員達五十人(含)以上時,得增派一名會員代表,一會員至多選派會員代表兩名為限,會員代表任期三年。 | 第八條 | 會員具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服務之權利。 | 第九條 |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繳納會費。
| 第十條 | 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予勸告、警告、停櫂半年內之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提報會員代表大會給予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二條 |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重大會務及提案。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 第十三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同時依票數多寡選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理事名額保障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及國小(含幼稚園)等四類代表至少一名。
| 第十四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會為推動業務,設立大專、高中職、國中及國小(含幼稚園)等四類教育委員會,由所屬層級之理事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任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 第十六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十八條 | 理、監事任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九條 |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條 |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有會員之個人會員之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得設各部以推展會務,各部主任由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為無給職。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秘書長、秘書為專職人員,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任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代表由理事會推選之。 |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臨時會。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二十六條 | 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二十七條 |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參佰元。 三、捐贈。 四、其他收入。 五、以上收入之孳息。 會費收費優惠辦法得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末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程末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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