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第4點第18款適用對象為修正下達後之超額教師。 **第4點第18款為:(十八)超額教師被超額介聘至他校額教師。服務後,自該介聘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詳參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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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臺中市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第4點第18款適用對象為修正下達後之超額教師張貼者:2018年5月6日 下午5:30台中市教師會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 [ 已更新 2018年5月6日 下午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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