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它團體要求教育部將「禁止體罰」納入教師聘約,全教會認為: 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復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略為:「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基此,本會高度肯認體罰或霸凌將嚴重侵害孩童之身心健全發展,並同意應戮力防制校園霸凌、落實友善校園。然則,旋以前開之規定,本即禁止校園霸凌、體罰之行為,倘教師仍恣意為之,亦業有相符應之規定得以相衡,實毋須強制納入聘約規範,並有疊床架屋之嫌,亦徒增學校之困擾。 前開法制施行至今,從相關統計皆能確知,體罰或霸凌之情事已能有效降低。從而,係否將是項條款納入聘約,應與校園體罰或霸凌之防制無涉亦無實益。解決教育問題,要標本兼治,爰本會亟力反對「禁止體罰」納入教師聘約。 完整公文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