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訴訟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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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3月16日 第一屆第六次理事會議 通過 |
第一條 |
依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投訴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會員訴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基金之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 |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隸屬於本會,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第四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本會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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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爭議之訴訟裁判費用及律師費用。但其原因事實須發生於本辦法通過及加入為會員之後者,始得
申 請補助;並須於知悉涉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二、因執行本會章程規定之任務,衍生爭議之訴訟裁判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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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 |
第七條 |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款專戶儲存,非經會員大會同意,不得挪支其他用途使用。 |
第八條 |
本基金由理事長負責管理。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於每年會員大會公布財務報表。 |
第九條 |
本基金之補助,由本會之投訴委員會審查核定,並報理事會核備之。 |
第十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本會。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由本會投訴委員會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投訴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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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3月16日 第一屆第六次理事聯席會議 通過
106年04月22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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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有效處理本會會員投訴案件,保障會員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投訴委員會採合議制,設投訴委員五名,經本會理事會推舉通過後聘任
。
投訴委員任期同理事會,得連任,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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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訴訟基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整,每年由常年會費中提撥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逐年提撥至基金結餘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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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投訴委員需為本會會員教師,並為無給職。但執行申訴案件時得支領誤
餐費及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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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投訴委員會得設置特約律師由投訴委員會決議後提請本會理事會聘任。 |
第六條 |
投訴委員會任務:
1、 接受會員及會員教師投訴,協助會員及會員教師處理申訴案件。
2、 投訴案件審查,並將結果報理事會審核。
3、 執行加入會員後發生通過審查案件之法律程序,訴訟費用(含律師費
用)投訴人每案以最高補助新台幣肆萬元為限。同案件於法令上之再
訴訟、再審、及不同裁判機構均以一案計。
4、 為維護會員權益之特別事項報本會理事會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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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投訴委員會之作業細則及訴訟基金管理辦法由投訴委員會訂定,經本
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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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訂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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