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中市教小字第1000059575號函頒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利所屬國民中小學執行校務會議召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前項成員為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四、校務會議採教師代表制者,置代表九人至三十一人,除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九人。 (二)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九人。 (三)家長會代表一人至九人。 (四)職工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總額應為奇數。各款人數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之代表,除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外,餘就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二款之代表,除教師會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餘就未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代表,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由家長會推選產生;設有特殊班或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特教班或幼稚園家長代表。 第一項第四款之代表,由全體職工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代表,得推選至多九名候補名額。 五、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參加者,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辦理。 六、校務會議成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起算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七、校務會議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缺,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一)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 (二)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 (三)本人提出書面辭職。 (四)無故連續二次或累積三次,不參加校務會議。 前項代表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八、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克主持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為主持會議。 校務會議代表除家長會代表外,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九、校務會議於每學期定期召開ㄧ次。 校務會議開會通知應於開會前十四日通知與會成員;會議提案應於開會前七日提交秘書或助理;校長應於開會前三日提供會議資料予與會代表。但應扣除例假日。 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校長得隨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經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不適用前項時間通知及會議資料提供之規定。 十、校務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始能開會。如未達法定人數,校長應宣告於七日內再行召開校務會議。延期召開之校務會議或臨時校務會議出席人數達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視同正式會議進行。 十一、校務會議之議案,除由校長交議外,相關處室主任有提案之義務。 前項議案,家長會或教師會得提案;本校教職員工及家長經校務會議成員六分之一以上連署者,亦得提案。 為編擬各項議案,得組成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遴聘之。 十二、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五日內送經校長核可後發布,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 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家長會及教師會。 前二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校長並得於公開集會時以口頭先行宣布;但至遲應於口頭宣布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補行發布。 十三、校務會議得置秘書或助理若干人,由校長遴聘相關人員兼任,負責校務會議各項行政作業庶務。 十四、校務會議開會期間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十五、臺中市各國民中小學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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