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章程


100年5月1日成立大會制定06月03日勞工局審核通過

102年01月09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3年01月08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4年03月18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5年06月01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9年07月11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11年05月21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各級學校教師,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學校教育環境、提昇學校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社團法人。

第五條

本會以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行政管轄範圍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博館路117號4樓之4。

第貳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市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專業自主權。

二、保障本市教師權益及生活品質。

三、提昇本市各級學校教育品質。

四、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五、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六、勞資爭議之處理或協助會員有關勞動事件法所訂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七、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八、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九、會員就業之協助。

十、會員職業訓練之舉辦。

十一、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十二、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三、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四、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五、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參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本會會員資格: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具有教師證書且從事本業並賺取薪資者,均得申請加入。

第九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程序如下: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含會費授權轉帳扣繳同意書)及檢附相關證明,送交本會所屬學校分會並繳交入會費 。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正式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十條

無一定雇主之教師,得向工作或住居所附近之本會學校分會或直接向本會申請入會。

第十一條

1.會員依本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及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1.本會會員,得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第十三條

1.本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會員有違反本章程第十一條之情事或妨害本會名譽、信用之言行經查明屬實者,經本會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由本會理事會移送監事會議決予以停權處分。

2.理事會認為情節重大,有議決解任、除名必要者,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議決之。

第十四條

1.會員連續三個月未繳清會費,經本會書面定期催告後仍未繳納,且未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會員提出書面說明,提交本會理事會議決之。

2.前項會員如為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於停權期間均不得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3.因未繳會費而受停權處分者,於繳清會費後復權。

4.會員未繳清會費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視同出會。

5.前項視同出會之會員申請再入會時,須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申請再入會前之一年,追補之會費得於半年內以分期方式繳清後,始得行使其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預收費用,仍應退還。

第肆章 選舉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之選舉、罷免,除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依本章之規定。

第十八條

1.本會會員,以學校為選舉區,每滿五十人得選出一名會員代表。會員人數不滿五十人者,得與鄰近學校合併選出代表;會員代表任期為3年。

2.會員代表之罷免由原學校選舉區會員十分之一連署向理事會提出,經原學校選舉區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投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為通過。

3.會員代表選舉、罷免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十九條

本會之理事名額為二十一人,候補理事名額九人,第一屆任期至102年6月30日,第二屆之後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

1.本會理事及監事選舉,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中選任之。

2.大專院校專任教師或私立幼兒園教師之會員人數達三百人以上,各保障理事一名。

3.選任理事及監事之選舉、罷免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1.本會置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連選得連任一次;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之,任期為三年。

2.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為本會當然理事及會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

1.理事長、副理事長登記、選舉、罷免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2.理事長出缺或停權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所餘任期滿一年以上時,應於二個月內重新選任之。

3.副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長就理事中擇一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繼任之。

第伍章 組織

第二十三條

1.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2.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出席資格,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十日前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理事長與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再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5人,並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1.本會置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第一屆任期至102年6月30日,第二屆之後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本會監事組成之監事會,應互選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或停權,其所遺任期尚有一年以上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一人繼任之,任期不足一年時,應由監事會推派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六條

1.本會選任理事或監事出缺時,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2.本會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以書面提出辭職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符合本章程逕行解任規定者。

3.理事、監事有解任情事時,應由監事會提出報告於理事會議決。

第二十七條

1.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處下設各部門及行政單位,其組織名稱及人員編制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各類會務人員,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2.前項人員中屬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其聘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惟未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第11條及第12條之事由,新、舊任理事長均不得終止其勞動契約。如有資遣之情事依相關規定辦理。

3.理事長提名前項人員,不得與理事長有四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第二十八條

1.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主持內部行政會議,指導監督會務人員並負工作考核之責。

2.秘書處之行政編制、專職人員名額、工作權責等事項之準則,由秘書長研擬,經理事長核定後,提請理事會議決之。

3.本會專職人員之聘用資格、待遇、工時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依理事會議決之專職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執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專案單位,其組織運作規章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條

1.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學校分會召集人,均為無給職,但因辦理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

2.前項費用之事由、支付標準及核銷程序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組織區域內設立學校分會。學校分會組織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定之。

第三十二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於教育文化、政治、法律、管理、會計等領域表現傑出之非本會會員之社會人士,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聘為顧問。

第陸章 職權

第三十三條

1.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議決財產之處分。

三、議決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議決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議決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議決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議決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議決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議決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議決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3.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主管機關所定辦法。

4.本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相關事項。

三、審議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四、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

五、團體協約簽訂同意權。

六、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

七、依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授權,訂定本會各項規章。

八、選派各項法定常設性組織之本會代表。

九、涉及會員工會勞資糾紛之調處。

十、本會所屬各項事業及基金之經營管理。

十一、議決調解、仲裁相關事項。

十二、議決其他與本章程規定或本會任務有關之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審議處理重要會務。

三、審議會員之入會申請。

第三十六條

1.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主席。

三、提名秘書長及其他會務人員,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2.副理事長承理事長之命輔佐處理會務,並依本章程規定代理理事長。

第三十七條

1.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各項會務及事業之執行概況。

二、審核年度收支決算。

三、選舉、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停權處分。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2.監事會召集人負責召集監事會議,並為當然主席;監事會召集人應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柒章 會議

第三十八條

1.本會之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決議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二、理事會:定期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應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三、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監事。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監事。

2 前項會議,得以電子通訊或視訊等方式為之;各項會議如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三十九條

理、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理、監事連續二次不假缺席,逕行解任之,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

第四十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均以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捌章 財 務

第四十一條

1.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

二、經常會費:每人每月依附表所定之會費收費分級表收取,並採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1.授權其服務學校含幼兒園自加入本會之次月起,自薪資中按月轉帳扣繳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

2.每年十二月底前,由其一次匯款繳納次年會費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

3.未足一年之會期,自申請加入時起,計算次月起至年終期間,依月份比例收取。

三、非團體協約關係人支付費用:受本會締結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其所屬之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依團體協約之約定,應向本會繳納之一定費用。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舉辦事業之利益:本會所屬之事業,其年度結算之稅後收益。

六、委託收入:本會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辦事務之合法收益。

七、捐款:本會接受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捐贈之現金、有價證券及不動產。

八、政府補助:本會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經費補助。

九、其他收入:前八款以外項目之收入。

2.各項費用收費辦法及入會費、經常會費優惠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1.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2.本會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由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之。但不動產之購置需要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第四十三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條

1.本會之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每月編製月報表送常務理事會審查後,送交監事會稽核,理事會並應於年度終了編製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等報表,經監事會稽核後送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3.前項連署應以書面為之,並由監事會指派監事會同查核。

第四十五條

本會各分會之年度必要性支出,得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玖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應依法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理事或監事之名冊。

二、會員暨入會、出會異動之名冊。

三、財務報表。

四、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第四十七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辦理,如無法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賸餘財產應歸屬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理事會訂定規章處理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